欢迎来到信息发布平台
欢迎,客人 | 请登录 | 免费注册 | 忘记密码?
当前位置: 首页 » 行业资讯 » 政策支持
农药产品审批对部分高活性农药成分最低含量的限制
发布时间:2022-06-24   作者:农业信息网 阅读:(174)
【导读】

  农药生产企业在开发产品时,应充分考虑产品的特点,确定最佳含量。农药产品使用时稀释倍数最好控制在500~4000倍。  在办理农药

  农药生产企业在开发产品时,应充分考虑产品的特点,确定最佳含量。农药产品使用时稀释倍数最好控制在500~4000倍。
  在办理农药登记过程中,发现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出于降低单位包装产品成本等目的,不断地降低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。这一方面扰乱了农药市场,引起农药市场的无序竞争;另一方面因大量有机溶剂的使用而污染环境;第三,也误导农民、增加了农民的使用成本,损害了农民利益。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农民利益,规范农药市场,给生产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竞争的环境,鼓励生产高效、安全、经济的农药产品,引导我国农业的发展,农药审批机构在进行农药产品审批时,对部分农药品种限定了其产品中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,低于规定含量的产品将不予办理其登记审批。具体限定的产品如表1。
  表1  部分农药品种限定的有效成分最低含量

有效成分

单制剂产品

含渗透剂、增效剂产品

混配配制剂产品

阿维菌素

0.5%

0.2%

0.1%

甲氨基阿维菌素

3%

0.2%

0.1%

吡虫啉

5%

2%

1%

高效氯氰菊酯

3%

2%

1%

啶虫脒

3%

2%

1%

氟虫腈

5%

2%

1%

本文关键字:
版权申明:网站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,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全部或部分使用、转载、摘编、传播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经本网授权使用的,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且须注明来源本网站。凡违反本条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  • 当前有1000人在线
  • 其中300位会员
  • 700位访客
  • 今日发布帖子:600
  • 今日访问量:1800